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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處罰罪犯方法的總稱。例刑罰、死刑、酷刑
[名]
1.法律上處罰罪犯方法的總稱。如:「刑罰」、「死刑」、「徒刑」。《論語.為政》:「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2.常法、典範。通「型」。《詩經.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動]
1.殺害。《史記.卷八六.刺客傳.聶政傳》:「重自刑以絕從。」《呂氏春秋.慎大覽.順說》:「刑人之父子。」
2.取法、效法。《禮記.禮運》:「刑仁講讓,示民有常。」
3.正。通「型」。《詩經.大雅.思齊》:「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
刑罰是對觸犯法律行為之處罰,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 簡而言之,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及嚇阻欲仿傚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與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 在藥物治療、基因改造(基因治療)、晶片控制、高精準度測謊技術與儀器等等方法合乎成本效益、高效率、效能,具有準確性、穩定性、方便性、安全性,而且對社會、自然環境不會有太大的負面影響之前,只能以教育、傳播、心理治療、刑罰、儘可能不疏失錯誤的偵察和調查系統(包括偵防科技、鑑識科技與體系、制度和監控記錄設備的佈置)等其他方式來預防、矯治直接或間接影響大眾權益的行為. 如果能使違法者戒過從善,變成更有能力、意願有益社會及補償受害相關者的人,更能提升社會效益、減少損失,但為了嚇阻他人再犯,仍必須有需求剝奪或給予不欲之事物的處罰(使不得或減少獲得所需、使失去或增加損失所需、增加或給予其不欲). 對於愈有高僥倖心態或自大妄為的犯行者,愈不能疏漏任何一次其各程度的犯行,皆要以相反於其需求模式的方式處罰. 刑事偵查可以追溯到上古時期. 董仲舒說:“殷人執五刑以督奸,傷肌膚以懲罪. ”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監禁,又...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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