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ㄏㄨㄢˇㄒㄧㄥˊ

huǎn xíng

解釋

犯人經受刑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稱為「緩刑」。若在緩刑期間內未再犯罪判刑,期滿後,原來宣告刑罰便失去效力。否則將撤銷其緩刑宣告,重新執行原來的刑期。緩刑為鼓勵輕罪受刑人改過向善的一種制度。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寬減刑罰。《漢書.卷五一.賈山傳》:「平獄緩刑,天下莫不說喜。」

2.犯人經受刑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稱為「緩刑」。此為鼓勵輕罪受刑人改過向善的一種制度。各國的緩刑制度因內容不同而分為宣告猶豫、執行猶豫及附條件赦免三種。犯人若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時,應撤銷緩刑,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緩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 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認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例子:如罪犯被判刑「判囚21日,緩刑1年」,代表該罪犯只要在1年內沒有再次犯罪便可免去入獄的刑責,否則即時判囚21日. 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制度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也都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兩者在適用對象、執行方法、考驗期限和法律後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緩刑適用於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死緩適用於應判處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的犯人. #不關押緩刑的犯人;死緩的犯人必須監禁. #緩刑長短不一;死緩一律2年. #緩刑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或繼續執行甚至數罪併罰;死緩是減爲無期或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執行死刑. 戰時緩刑制度是緩刑的一種特殊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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