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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ì xíng fǎ dìng zhǔ yì
指犯罪的成立和科刑罰的輕重,必須由行為發生當時之法律加以明文規定,法官不得任意加以判罪處罰。也稱為「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Nulla poena sine lege;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praevia lege poenali (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no penalty without a law),是指:一個行為只有經過法律明確規定爲犯罪行爲的,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如果一個行為 在發生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者,即不受刑事處罰,是刑法學上的重要原則,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罪刑法定原則讓國家不能擅斷而恣意的對人民實施處罰,並讓人民可以預見法律規範,保障人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都具體規定此原則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也規定: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 在中國隋代以前,裁判的官吏常以習慣法或成文法,入人於罪. 而後判官儘量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但仍有例外. 西方在18世紀之前之歐洲,刑法由君主制定,實際上為無法可依,理論上可稱之為「罪刑擅斷主義」. 直至啟蒙運動時,學者提出「罪刑法定主義」之理論,以與罪刑擅斷主義...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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