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刑

ㄕㄨˊㄒㄧㄥˊ

shú xíng

解釋

古代稱以錢財來減免罪刑的刑罰。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用錢財來減免罪刑。《書經.舜典》:「扑作教刑,金作贖刑。」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贖刑,又稱贖罪,簡稱贖,中國古代允許在特定條件下以財產或勞役抵罪,以免除其刑罰的法律制度. 相傳始於夏朝 ,一直沿襲至明清. 周代《呂刑》中規定如果適用墨、劓、剕、宮、大辟五種刑罰,也可贖刑 . 春秋時期管仲曾制重罪贖以犀甲,輕罪贖以革賚盾 . 秦國有贖黥、贖耐、贖遷等規定 . 贖罪財物用銅. 漢惠帝時規定,買爵三十級可以免除死刑,一級值錢二千. 漢武帝時贖死罪事例很多,但不是常法. 東漢時才漸成 . 漢明帝下詔明文規定可以贖刑,規定各種罪行贖免的縑帛數. 漢朝贖罪財物用粟、縑,改以黃金計價. 魏晉南北朝至隋朝,一直沿用. 晉朝和劉宋、南齊贖刑兼用金、絹. 唐朝法律規定:應議、應請、應減人員和九品以上官,以及七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刑以下罪行的,都可以用銅贖罪,但是犯五流者不準. 若犯法者財產不足,則以勞務相抵,稱為勞贖. 宋朝有贖銅之制,犯罪官員可以銅贖罪. 規定笞十下,贖銅一斤,至五十下五斤;杖六十下,六斤,至一百五十斤. 徒刑、流刑、絞刑、斬刑也各有規定. 納銅期限因罪輕重而不同,遇赦可以免納. 遼朝時贖銅輸錢,金朝可以用馬牛雜物代銅,元朝用中統鈔贖刑. 明朝...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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