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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ù xíng
殘暴的刑罰。例嚴法酷刑
酷刑,屬於一種會對人的肉體或精神造成極大痛苦的刑罰,其屬於一種手段,目的往往在於處罰某種不法行為或是以此取得特定的資訊,後者也稱為刑求. 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的定義: “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UNCAT)在1987年6月時生效. 其中與反酷刑最惟相關的是第1、2、3條以及第16條的第一段.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附加議定書(OPCAT)於2006年6月22日時生效,其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UNCAT)」的一個重要的附加條約. 該議定書的第一條便說明:「本議...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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