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首 | 部首以外筆畫 | 總筆畫 | 巾 | 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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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ì
1.進行買賣、交易的場所。例市場、夜市、股市
2.工商業發達、人口密集的城鎮。例都市、城市
3.行政區域的劃分單位。例臺北市、臺中市、新店市
4.買賣、交易。例市米、有行無市
[名]
1.進行買賣、交易物品的地方。如:「夜市」、「米市」、「新裝上市」。南朝梁.無名氏〈木蘭詩〉二首之一:「西市買駿馬,東市買鞍韉。」
2.人口密集,工商業發達的城鎮。如:「都市」、「城市」。
3.行政區域的劃分單位。如:「臺北市」、「臺中市」、「新竹縣竹北市」。
4.姓。如戰國時燕國有市被。
[動]
1.買。南朝梁.無名氏〈木蘭詩〉二首之一:「願為市鞍馬,從此替爺征。」《聊齋志異.卷一.王成》:「嫗以釵授婦,使姑質錢市米,三日外請復相見。」
2.賣。《宋史.卷三.太祖本紀三》:「乙丑,詔市二價者以枉法論。」
市是一種行政區劃單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 市建制基本反應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發展趨勢. 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 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 民國2年(1913年),清朝行政區劃留存的「府、州、廳」俱廢,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 1921年,北洋政府恢復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在護法軍政府的治下成立. 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 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舊稱院轄市,由行政院管轄,與省同級. 目前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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