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首 部首以外筆畫 總筆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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ㄕˋ

shì

解釋

1.進行買賣、交易的場所。場、夜、股

2.工商業發達、人口密集的城鎮。、城

3.行政區域的劃分單位。臺北、臺中、新店

4.買賣、交易。米、有行無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名]

1.進行買賣、交易物品的地方。如:「夜」、「米」、「新裝上」。南朝梁.無名氏〈木蘭詩〉二首之一:「西買駿馬,東買鞍韉。」

2.人口密集,工商業發達的城鎮。如:「都」、「城」。

3.行政區域的劃分單位。如:「臺北」、「臺中」、「新竹縣竹北」。

4.姓。如戰國時燕國有被。

[動]

1.買。南朝梁.無名氏〈木蘭詩〉二首之一:「願為鞍馬,從此替爺征。」《聊齋志異.卷一.王成》:「嫗以釵授婦,使姑質錢米,三日外請復相見。」

2.賣。《宋史.卷三.太祖本紀三》:「乙丑,詔二價者以枉法論。」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是一種行政區劃單位,通常運用於城,有時會另稱「建制」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區別. 建制基本反應其都化水平和都發展趨勢. 一個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 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規模的地方實施制,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作為行政區劃. 民國2年(1913年),清朝行政區劃留存的「府、州、廳」俱廢,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 1921年,北洋政府恢復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在護法軍政府的治下成立. 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制的風氣漸盛,「」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 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 現行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舊稱院轄,由行政院管轄,與省同級. 目前設有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等6...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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