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轄市

ㄒㄧㄢˋㄒㄧㄚˊㄕˋ

xiàn xiá shì

解釋

直屬於縣政府所管轄的城市,與鄉、鎮同級。中壢市是桃園縣的縣轄市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屬於縣政府所管轄的城市。

重編國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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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轄市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地位與鄉及鎮並列. 縣轄市設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 縣轄市下轄裏,和鄉下所轄之村同級. 宣統三年(1911年)11月,宣佈獨立的江蘇省軍政府公佈了《江蘇暫行市鄉制》,率先將清朝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中的「城鎮」建制改為市|「市」建制,城鎮自治改稱市自治,是為中華民國縣轄市的初端. 文中承襲清制,規定縣治城廂為市,集結居住人口滿5萬以上者亦為市,市的組織分為議事會與董事會分掌立法與行政 . 民國3年(1914年)袁世凱下令停辦地方自治後,市的組織被解散. 其後部分省份都督曾公佈暫行市鄉制,但此縣轄市屬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不在中央行政區劃建制當中. 直至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佈《市自治制》,9月又制定《市自治制施行細則》,市制乃正式通用於全國. 當時縣轄市屬「普通市」,受縣知事監督,人口滿1萬人以上的城鎮均可設立,市設市長1人. 此制度施行日期較短暫,在北洋政府滅亡後結束 . 國民政府北伐成功,東北易幟,統一中國後,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和《...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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