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

ㄓˊㄒㄧㄚˊㄕˋ

zhí xiá shì

解釋

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都市。如臺北市、高雄市。臺北市在民國五十六年正式升格為直轄市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由中央直接管轄的都市,為我國第一層級地方自治團體。凡人口數達一百二十五萬,且於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報行政院核定設直轄市。目前我國有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六個直轄市。也稱為「院轄市」。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直轄市是許多單一制國家的一級行政區之一,多設置於大城市地區. 此名稱主要由中國大陸、臺灣、越南、大韓民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等漢字文化圈的國家和地區採用. 其字面上的意義爲: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建制的都市. 升格爲直轄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較多,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 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爲院轄市,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規定的特別市,特別市的地方自治屬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長此後至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 就如同直轄市字面上的含義一樣,這種行政區劃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權的色彩. 法律正式採用直轄市,始於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直轄市之自治)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1990年代,大韓民國進入全面地方自治時代之後,這一名稱被認爲不適當而率先更改行政區劃之用語. 韓國於1994年12月修改韓國《地方自治法》並改爲廣域市 ;同年,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直轄市自治法》(現由《地方制度法》取代),將直轄市長改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但直轄市的名稱並未更改,而且直轄市在經費及...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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