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ㄕㄥˇㄒㄧㄚˊㄕˋ

shěng xiá shì

解釋

由省政府統轄的市。民國八十七年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改隸中央政府,在現行地方制度中稱為「市」,與「縣」同級,為第二級行政區。凡人口數達五十萬至一百二十五萬之間,且於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立之。目前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三市。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省轄市爲地方行政單位,即省管轄的市|建制市,可以指: # 中華民國的市:1994年之前稱為省轄市.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級市與省直管市 # 越南的省轄市:越南文是“”,中文翻譯為省轄市. 市現在為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地位與縣同級,省虛級化後直接由中央政府內政部管轄. * 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布《市自治制》,將「市」分為「特別市」與「普通市」兩種;其中,普通市由省管轄,乃省轄市的最初雛型. * 北伐結束後,國民政府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其中,省轄市與縣同級,並受省之監督與管轄. 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所設置的省轄市,當時的設立標準為20萬人: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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