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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列強諸國僑民犯罪時,不受居僑國法律的管轄,而由本國領事依本國法律審判。為帝國主義國家對半殖民地國家所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 )是一國通過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 ,它是一種治外法權. 這種特權在國際慣例上,僅交給外交官,一般人民不得享有;但若一個國家的司法明顯落後,各國都會向該國要求一般人也享有領事裁判權(清朝、日本在明治維新前都因此被要求領事裁判權). 1843年,中英《南京條約》的續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內有記載:「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 1871年,中國與日本簽定《清日修好條規》,條約中規定大清國在日本享有領事裁判權與治外法權,日本也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與治外法權. 1882年,清廷與朝鮮統理交涉通商事務衙門簽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國在朝鮮取得領事裁判權、海關監管權等一系列權益. * 英國: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取得,1943年《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廢除 * 美國: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取得,1943年《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廢除 * 法國:1844年《中法黃埔條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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