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決

ㄈㄨˋㄐㄩㄝˊ

fù jué

解釋

對法案重新議決。直接民權之一。根據憲法,選民可對憲法或一般法律重新評估,借以抑制並補救立法機關的專橫和疏漏,並加強選民對政府的監督。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具有創制、複決的權利。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方法之一,人民直接對法案重新議決。依《公民投票法》,公民得對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及地方自治法規等進行複決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複決,由孫文在三民主義中提出,他認為這是人民的四權之一. 政權機關國民大會的複決通常與治權機關立法院的創制(包含創法廢法)相對應,是防杜代議政治之弊端,對於某法施行通過或廢除的權力. 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 . 三民主義主張,只有縣級的事務,可以行使創制、複決,至於全國性的事務,創制、複決的權利被交給最高政權機關國民大會,由每縣的國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政權,使祇盡其能,不竊其權. 中華民國憲法所說的複決,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交由公民公民投票表決. 因此臺灣的政治學者,許多都以複決為公民投票的同義詞. 實際上,中華民國國民直接透過公投行使複決權,至2018年(民國107年)的以核養綠公投才實現. *公民投票 *創制 *「公民投票有:重要投票(plebiscite)、複決(referendum)、創制(initiative)的三種」〈公民投票與議會政治·公民投票的種類〉...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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