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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ó jí fǎ
是規定種種有關國籍事項的法律。如國籍的取得、喪失或回復等。
國籍法(Nationality law),為規範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的法律. 參考各國立法趨勢,並基於男女平等的原則,將國籍取得由原始父系的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的血統主義外,並將原始條文中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修正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使原本使用中國人之不明確用語明顯定位為中華民國,以適應現實上國家認同的需要;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則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同時為避免外國人因歸化而產生雙重國籍,因此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國籍之證明,並增訂凡是喪失國籍者,必須經過申請,同時將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取得外國國籍,應解除或免除其公職的規定納入法律規範,同時並列舉容許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職務;依據《中華民國國籍法》第10條 歸化國籍者10年內無法擔任特定公職 (特任官、軍事將官、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等,與民選公職人員) ,以及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歸化國籍者不得登記為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自2016年12月《中華民國國籍法》修正後,透過〈內政部歸化國籍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通過...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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