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ㄊㄨㄥㄆㄢˋ

tōng pàn

解釋

職官名。宋初,為制衡各地權勢過大的藩鎮,乃派朝臣通判府、州的軍事,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職掌兵民獄訟,但實際上亦負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貞程度的任務。明.劉兌《金童玉女嬌紅記》:「小官王仲賢,洛陽人氏,見任眉州通判。」《幼學瓊林.卷一.文臣類》:「郡宰別駕,乃稱『通判』。」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通判,中國古代官職之一,五代十國順義元年(921年)始置. 學界認為通判一職始創立於北宋, 朝廷爲加強對地方的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以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兩者相互牽制,全稱通判某州軍州事,俗稱通判、通州、州判、監郡、郡佐、州佐、治中、別駕、郡丞,雅稱泥軾. 事實上,五代十國時期,吳王楊溥於順義元年(921年)已設立此職,表張延翰為江州觀察巡官,通判軍府事. 南唐保大元年(943年)繼設有通判一職,張易“以水部員外郎,通判歙州刺史. ” 明朝期間為各府的副職,位於知府、同知之下. 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鐵都捕,品等為正六品. 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地帶,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 1911年,清亡,該官職廢除. 通判也被用作古代廳長的別名,如:噶瑪蘭廳通判.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臺北:文津出版社....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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