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之喪

ㄙㄢㄋㄧㄢˊㄙㄤ

sān nián zhī sāng

解釋

舊時孝服中最重的一種。如子女為父母親、妻子為丈夫等要服喪三年。《左傳.昭公十五年》:「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論語.陽貨》:「三年之喪,期已久矣。」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丁憂,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等喪事,後多指官員居喪. 丁憂源於漢代,至宋代則由太常主其事. 「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 .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須服「三年」喪期,一說三十六個月,所謂「三年」,一說實際為二十七個月 ,甚至是二十五個月 ,「三年」內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應考. 孔子的學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討論過三年之喪的問題,宰我認為一年之喪就可以了 ,孔子說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時認為宰我不仁,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 . ” 西漢時規定在朝廷官員須丁憂三年,至東漢時,丁憂制業已盛行. 此後歷代均有規定,凡官員遇丁憂,必須解職守孝,三年期滿後起復原職,故對仕途升遷略有影響. 清代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二》:“凡喪三年者,百日剃髮,仕者解仕,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不入公門,不與吉事《會典》:不娶妻納妾,門庭不換舊符”. 因歷朝均標榜以孝治天下之故,若官員遇丁憂,匿喪不報,將可能遭到御史彈劾(如李賢與張居正),一般都會遭到革職處分. 但有時朝廷因政務需要,不讓官員去職服喪而改以素服辦公,稱奪情起復,即爲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有移孝作忠...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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