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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ǎ dìng dài lǐ
依法律規定所產生之代理,對委任代理而言。法律上當然一定之代理人稱「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通常為其父母。
法定代理,指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本意為補充非完全行為能力人之作用,而所謂代理,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以代理權之依據為區分共可分為兩大類,其一為即「法定代理」;另一則為「意定代理」,乃係由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而可藉由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限所為之法律行為,使本人不必親自而為,但可享有法律關係效果之便. 民法規定於若干財產性質之法律行為,特定當事人有法定代理的權限或行為效果,約可分為下列三類: 一、在未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為其設一定資格之人為其代理人,以代其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對限制行為能力者,則輔以行為之同事,以使無完全行為能力人得以與他人建立法律關係. *父母若未被剝奪親權,原則上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民法第1086條). *監護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民法第1098條). *胎兒在仍享有繼承的資格,關於遺產之分割,明定以其母為其代理人(中華民國民法第1166條). 二、雖然並無行為能力的瑕疵(欠缺或受有限制),但為解決有時缺席可能有完成法律行為之必要,而設定代理之權限...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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