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ín shí tiáo kuǎn
在國家遭受重大變故的非常時期,認為憲法的規定不足以應付當前情勢所需,於是另制定臨時性、過度性質的條款,以應當時的需要。由於它是屬於特別法,若與憲法相牴觸時,不受憲法的限制。但重大變故終止後,隨時可廢除此臨時性的條款,如此既免於修憲的繁重程序,又可應付當時國家情勢所需。其制訂、廢止歸國民大會職掌。
在國家遭受重大變故的非常時期,認為憲法的規定不足以應付當前情勢所需,於是另制定臨時性、過度性質的條款,以應當時的需要。由於它是屬於特別法,若與憲法相牴觸時,不受憲法的限制。但重大變故終止後,隨時可廢除此臨時性的條款,如此既免於修憲的繁重程序,又可應付當時國家情勢所需。其制訂、廢止歸國民大會職掌。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 自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佈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1946年,中國共產黨方面與組成國民政府的中國國民黨方面爆發第二次國共內戰. 1947年(民國36年)元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簽署命令,頒布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 ,並公佈行憲之準備程序. 7月4日,國民政府舉行國務會議,通過蔣中正提出之《厲行全國總動員勘平共匪叛亂方案》,提案稱「為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 . 會中並制定《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確定戡亂與行憲並進的方針,相關決議於會後7月19日由國民政府公告. 從此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但政府仍照原計畫,於11月依照憲法於全國舉行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2月25日公告憲法生效. 1948年(民國37年)3月29日,行憲後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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