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ㄉㄨㄥˋㄩㄢˊㄎㄢㄌㄨㄢˋㄕˊㄑㄧˊㄌㄧㄣˊㄕˊㄊㄧㄠˊㄎㄨㄢˇ

dòng yuán kān luàn shí qí lín shí tiáo kuǎn

解釋

民國三十六年,因共產黨的叛亂,國民政府下令動員戡亂,為了一面戡亂,一面行憲,國民大會在不變更《憲法》條文的範圍內,於民國三十七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此條款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於動員戡亂時期結束之後,即予廢除。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 自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佈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1946年,中國共產黨方面與組成國民政府的中國國民黨方面爆發第二次國共內戰. 1947年(民國36年)元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簽署命令,頒布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 ,並公佈行憲之準備程序. 7月4日,國民政府舉行國務會議,通過蔣中正提出之《厲行全國總動員勘平共匪叛亂方案》,提案稱「為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 . 會中並制定《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確定戡亂與行憲並進的方針,相關決議於會後7月19日由國民政府公告. 從此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但政府仍照原計畫,於11月依照憲法於全國舉行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2月25日公告憲法生效. 1948年(民國37年)3月29日,行憲後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閱讀更多

中文維基百科

相關詞

你最近的查詢

只有你看得到
已停用 啟用查詢紀錄
  • Loading...
沒有紀錄
MD5 SHA1
7f59ac269c66fec0ec1f245badfd1257 01d787fbc88a590328ee91fd3828abf4d14e4d55
什麼是雜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