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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án ěr sài hé yuē
第一次大戰後,協約國與德國間在巴黎凡爾賽宮所締結的和平條約。共十五章。內容包括德國疆土割讓、殖民地主權、戰後賠償、軍備限制等。
《凡爾賽條約》或《凡爾賽和約》(Traité de Versailles;Treaty of Versailles),全稱《協約國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Traité de paix entre les Alliés et les Puissances associées et l'Allemagne,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 and Germany),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戰勝的協約國和戰敗的同盟國簽訂的和約. 協約國和同盟國於1918年11月11日宣佈停火,經過巴黎和會長達7個月的談判後,於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的凡爾賽宮簽署條約,標誌着第一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 得到國際聯盟的承認後,《凡爾賽條約》於1920年1月10日正式生效. 在凡爾賽和約的眾多條款中,最具爭議性的一項莫過於第231條款. 該條款迫使德國承認發動戰爭的全部責任. 合約也限制德國的軍事能力,使其割讓領土,以及迫使他們支付巨額的賠款. 在1921年時,德國所要負擔的賠款高達1320億德國馬克(爾後減免至314億德國馬克). 當時...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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