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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í tǐ fǎ
規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相對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而言。也稱為「主法」。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關乎權利與義務關係主體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關於權利與義務程序之程序法的類別. 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 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 而相關法律事實要適用實體法規範,或是實體法有修正或變更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例如民法各編的施行法,皆在第1條規範,事件在各編施行前發生者,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各編之規定,而事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因此,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程序從新」的原則不同. 但此一原則例外即是前面所指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如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2、6-3條,即將實體上權利之認定,因立法考量而改適用新法規定. 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實體法為「體」,程序法為「用」,若無實體法,則程序法無用武之地,若無程序法,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 不過,在法院的審理過程,必須要遵循「先程序後實體」的步驟加以...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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