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ㄉㄧˋㄐㄧㄚˋㄕㄨㄟˋ

dì jià shuì

解釋

政府依土地價格向土地所有權者課徵的稅。土地稅法規定,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依土地價格課徵的稅。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地價稅是一種不動產稅制. 對於已規範地價之土地,在平時所課徵之財產稅. 中華民國基於孫文三民主義中的「照價徵稅」「漲價歸公」等主張,於1947年所制定憲法第143條中,規定對私有土地的持有及出售分別課稅. 其中對土地的持有,課以地價稅 . 屬於地方稅,由各直轄市或縣市地方稅務局徵收,地方政府支用 . 依照三民主義平均地權的設計,地價稅是以地主自行申報的地價作為稅基,地主為了少繳稅,不會把地價申報的太高. 但申報的太低,又怕政府以申報的地價進行徵收,於是就會誠實申報. 這種方式是為瞭解決早年評估技術不發達,導致地價難以決定的問題. 此外,地方政府每二年會重新規定地價(也就是公告地價),若是地主沒有申報地價,則以公告地價的八成為申報地價,作為地價稅的稅基.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之土地,則為典權人;承領之土地,則為承領人;承墾之土地,則為耕作權人.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10‰)徵收地價稅. 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全免,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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