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學

ㄈㄚˇㄌㄩˋㄕㄜˋㄏㄨㄟˋㄒㄩㄝˊ

fǎ lǜ shè huì xué

解釋

以法律和社會之間的關係為研究對象的社會學次領域。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法律社會學(Sociology of law),亦稱法社會學或社會法學,從字面上可以作兩種解釋,即本體論意義上的“研究法律與社會的關係”以及方法論意義上的“用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律”. 法律社會學是社會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誕生於19世紀的“社會學帝國主義”時期. 由於法律本身便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因此當時主要的社會學家(即“古典社會學家”)都對法律有所研究,如馬克斯·韋伯、卡爾·馬克思、涂爾幹、托克維爾等,此即法律社會學之濫觴. 進入二十世紀,法律社會學研究表現出兩種不同的進路,即經驗主義與規範主義. 前者強調經驗研究、實例考察、對法律行爲進行預測、以及嚴格的價值中立;後者則強調規範分析、制度分析以及價值判斷. 法律經驗主義經常被人誤解成實證主義,亦即只有引用數據等量化科學統計方法的素材進行研究才屬於法律經驗主義的範疇. 然而研究人們生活經驗的方法其實十分多樣,民族誌、口述歷史等方法亦是研究社會生活實況的重要路徑. 是故,經驗研究明顯不等同於相信唯有科學研究方法才能得出正確知識的實證主義. 而經驗主義與規範主義的分歧源自於於二十世紀的法律社會學研究者部分是社會學家、部分是法學家,給研究...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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