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

ㄍㄨㄛˊㄐㄧˋㄈㄚˇ

guó jì fǎ

解釋

國際公法的簡稱。是國與國交際間的法規。參見「國際公法」條。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國際法(Le droit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Law,原稱萬國法 )又稱國際公法,是各國認為在其彼此交往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習慣和條約規則的統稱. 國際法不同於國家的法律制度,因為它主要的適用對象為國家而非公民,是規範政府組織之間關係的規則,有時也包括民族意識的法人和自然人等. 因為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制度,所以國際法較無法約束各個國家、無法保障其法律體系始終順利運作. 早期西方世界並不承認國際法存在,19世紀的英國法學家約翰·奧斯丁認為該法律僅其是一種實在道德,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 目前各國對國際法法律地位的承認和國際間所發生的貿易摩擦也時常被援引國際法進行解決,因此國際法的法律地位已經獲得多數國家承認,但是國際社會中並沒有具備制裁違法國家實力的世界政府可以解釋與執行,因此常被解釋爲國與國之間條約的國際私法概念所混淆以求維繫既成的格局. 國際法是現代國際社會通用的一個名詞. 在古代,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並沒有使用“國際法”一詞來表達. 古代羅馬,有市民法和萬民法之分. 由於自身一般宗教法律不適用於外國人,故此羅馬人就把法律由宗教中抽離出來...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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