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庭

ㄍㄨㄛˊㄐㄧˋㄈㄚˇㄊㄧㄥˊ

guó jì fǎ tíng

解釋

1.西元一九二○年依照國際聯盟的規定,而設在荷蘭海牙的永久性法庭,由各締約國選舉獨立司法官組織而成。

2.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於西元一九四六年於荷蘭海牙正式成立。參見「國際法院」條。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國際法院(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縮寫爲CI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爲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 1945年6月成立, 並於1946年4月開始運作,位於荷蘭海牙.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 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 工作語言爲法語與英語. 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1945年,與《》一起簽訂並生效的《聯合國憲章》規定設立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規約》被約定爲《聯合國憲章》組成部分,是國際法院的憲章及管理依據 . 1946年2月5日,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出第一批國際法院法官,取代了1920...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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