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首 | 部首以外筆畫 | 總筆畫 | 禾 | 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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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賦。例田租
2.出借房屋、物品等所收取的報酬費用。例房租、收租
3.稅捐。例地租
4.以一定的代價出借或借用他人物品、房地等。例出租、租車、租賃
[名]
1.田賦。《說文解字.禾部》:「租,田賦也。」《漢書.卷四.文帝紀》:「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
2.稅捐。《史記.卷一○二.張釋之傳》:「李牧為趙將居邊,軍市之租皆自用饗士,賞賜決於外,不從中擾也。」
3.出借房屋、物品等所收取的報酬費用。如:「房租」、「收租」。
[動]
以一定的代價出借或借用他人物品、房地。如:「吉屋出租」。《紅樓夢》第四回:「偏生這拐子又租了我們的房舍居住。」
租賃,又名出租、租借等,在合約或法律上,是一種商業交易行爲. 租戶付款金錢,稱作租金(承租人依照租約條款或租賃協議所支付給出租人的費用 ),獲得指定物件的有限期使用權,而該物件的物權仍然由物主所有. 按照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租賃可以劃分爲三種類型: #直接租賃 #槓桿租賃 #售後租回 按照會計處理上的劃分,可分爲三種: #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 #售後租回 意指足以負擔維修和營運某物的租金費用. 此外,這筆租金費用還能夠為所有人的投資帶來合理的利潤. div role hatnote navigation-not-searchable 本段落由原條目租賃契約合併至此. [ 合併前原頁面歷史]. 租賃契約(或稱租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物(標的物)交由他方使用、收益,他方給付租金的一種有名契約. 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係借貸契約. 租賃契約的標的物可以是住宅、店面、土地、車輛 * 租界法案 * 租借法案 * 分期付款 * 包機 * 迷你倉 * 免租期 * 影碟出租店 * 地主 / 地租 * 出租車...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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