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ㄗㄨ ㄌㄧㄣˋ
zū lìn
解釋
出租。《金史.卷四七.食貨志二》:「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可耨幾頃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租賃。」《紅樓夢》第四回:「那看守的人也難定他們不租賃與人,須得先著人去打掃收拾纔好。」也作「租借」。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租賃,又名出租、租借等,在合約或法律上,是一種商業交易行爲. 租戶付款金錢,稱作租金(承租人依照租約條款或租賃協議所支付給出租人的費用 ),獲得指定物件的有限期使用權,而該物件的物權仍然由物主所有. 按照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租賃可以劃分爲三種類型: #直接租賃 #槓桿租賃 #售後租回 按照會計處理上的劃分,可分爲三種: #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 #售後租回 意指足以負擔維修和營運某物的租金費用. 此外,這筆租金費用還能夠為所有人的投資帶來合理的利潤.
本段落由原條目租賃契約合併至此. [ 合併前原頁面歷史]. 租賃契約(或稱租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物(標的物)交由他方使用、收益,他方給付租金的一種有名契約. 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係借貸契約. 租賃契約的標的物可以是住宅、店面、土地、車輛 * 租界法案 * 租借法案 * 分期付款 * 包機 * 迷你倉 * 免租期 * 影碟出租店 * 地主 / 地租 * 出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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