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警察

ㄐㄩㄣㄈㄚˇㄐㄧㄥˇㄔㄚˊ

jūn fǎ jǐng chá

解釋

憲兵。依軍事審判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條規定,憲兵為軍法警察官及軍法警察,有協助或受軍事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的職權。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憲兵,是多國在軍隊中設立的一個特殊部隊、兵種或軍種,意在維護和貫徹國家憲法,該部隊通常的任務不是與敵人作戰,而是維繫軍紀、執行軍法、約束其他軍人行為舉止,即軍事警察. 而戍守首都、防衛重要軍事處所及政府機關、押送軍事物資、審訊戰俘的憲兵通常稱為國家憲兵(法文:La Gendarmerie Nationale). 在大部分國家,地方警察無權管轄軍人犯罪事務,處理這些事務就是憲兵的職責. 有時,對於平民的重大犯罪行為(通常是涉及政治或軍事的犯罪行為)必要時支援警方之鎮暴勤務及反恐任務,也屬於憲兵的管轄權限. 總括來說,憲兵是具有司法警察性質,介於一般軍隊與警察之間,亦軍亦警的特殊軍事部隊. 憲兵制度起源於法國,在英法百年戰爭期間(1337-1453年),為確保參戰部隊內部的秩序、保護人民身家財產安全,隸屬於陸軍總司令的兩個元帥任命了一名憲兵隊長,領導一支由幾個騎兵中士組成的隊伍,專門負責處理違犯軍紀的軍人和僱傭兵,人們稱之為“元帥的憲兵隊長”,開了法國憲兵在軍隊中執法的先河. 隨著拿破崙的軍隊橫掃歐洲,憲兵制度也傳到了全世界. 拿破崙曾說:“憲兵是一支獨立的組織,是維護社會安全最有效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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