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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òng tóng guǎn dào
設置在道路底下,可容納兩種以上公共管線的結構體。其效益包括可充分利用道路、提升傳輸品質、減少路面挖掘、保持交通順暢、增加道路壽命、維護都市景觀等優點,但缺點是造價太高。
指的是一種容納城市中的各類公用類管線,並留有供檢修人員行走通道的城市地下隧道結構 . 綜合管廊就是城市地下一個將原本各自單獨埋設市政、電力、通訊、燃氣、給排水等各種管線集中在一起的隧道,方便對這些管線實施統一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 適用於城市中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線多的重要路段. 這種城市地下管道綜合走廊發源於19世紀的歐洲. 目前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城市都在建設綜合管廊 . 日本於1963年在昭和三十八年法律第八十一號公佈實施《關於共同溝的整備等的特別措置法》(共同溝の整備等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其中第2條第5項定義「共同溝」為「道路管理者為容納兩種或以上的公益事業者的公益物件而在道路地下敷設的設施」(二以上の公益事業者の公益物件を収容するため道路管理者が道路の地下に設ける施設). 臺灣於2000年6月14日公佈實施《共同管道法》. 2019年6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 》,原有的《 》同時廢止. 目前政府並未就此定立任何標準. 但在香港科技大學的校舍設計當中,已經有在建築物底部設計並建造一條連接全部教學大樓的共同溝. 另外,屯門-赤鱲角隧道底部...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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