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

ㄒㄧㄤㄩㄝ

xiāng yuē

解釋

1.同鄉的人共同遵守的規約。《宋史.卷三四○.呂大防傳》:「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卹。』」

2.鄉里中掌理公共事務的人。《老殘遊記》第四回:「派了八個人,東南西北,一面兩匹馬把住,不許一個人出去,將地保、鄉約等人叫起。」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鄉約,是中國古代及朝鮮半島朝鮮王朝時代民間行事原則,是為古代民間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是地方鄉廳提倡的道德標準. 《周禮》記有讀法之典. 熙寧九年(1076年)藍田呂大忠、呂大防、呂大鈞、呂大臨四兄弟訂有《藍田呂氏鄉約》. 朱熹有《增損呂氏鄉約》,但未付實踐. 鄉約多以族譜方式呈現,如湖北來鳳縣《來鳳卯峒向氏族譜》、四川省酉陽縣後溪鄉白氏《南陽族譜》. 朱元璋恢復鄉飲酒禮,廣設申明亭、旌善亭,廢耆老改鄉老,頒聖諭六言,獨賴鄉約聖諭,朝夕宣揚,民兵不呼而自集,城守不戒而自嚴. 正德十三年十月,王守仁著有《南贛鄉約》,凡一十六款,這之前王守仁首先推行十家牌法,頒佈《十家牌法告諭父老子弟》. 《南贛鄉約》十分有效,於是嘉靖年間,朝廷推廣王陽明之法,“嘉靖間,部檄天下,舉行鄉約,大抵增損王文成公之教. ”羅一峯也曾立鄉約以整頓風俗. 呂坤則制定了《鄉甲約》. 清代鄉治是對《呂氏鄉約》的發揚,是一種官辦系統,由禮部管轄;不同於王守仁的《南贛鄉約》是民間自發系統. 有專家以為如無滿清入關,“假以時日,整個鄉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礎,成爲中國民治張本. ” 清代鄉約則是以「各直省州縣向有保長、鄉約等名目...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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