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

ㄒㄧㄥˊㄨㄟˊㄋㄥˊㄌㄧˋ

xíng wéi néng lì

解釋

以獨立的意志實施具有法律行為效果的能力。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為有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行為能力(capacity)為一種法律上的概念,其與「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為法律行為之資格,亦即個人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而言. 民法中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個人可以自主其與他人間在私法上的關係,為有效的意思表示,但也因此必須要為其自己所為之行為負責,然而如何知道該人是否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來決定自己與他人間的私法關係,並進而對此負責,則有賴「行為能力」這個概念來加以規範與判斷. 行爲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特殊表現形式即責任能力. 關於行為能力的的判斷標準,原則上應以行為人當時的意識狀態,能否正確無誤地為法律行為為標準,然若是全然依據個案當下來加以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卻可能有害於交易安全,因為外人常常難以鑑別行為人的精神狀態是否屬於法律上認可其為有效的表示或行為,萬一外觀上無從判斷因而無效,相對人即蒙受不可預期的損害. 故現行多數國家多採用較為簡便的標準,亦即原則上以個人的「年齡」來判斷其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可以單獨為有效的法律行為,作為相對客觀的標準. 當然,雖然行為人已達法定年齡而擁有完全行為能力時,亦可因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不佳而使其意思判斷...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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