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

ㄒㄧˊㄍㄨㄢˋㄈㄚˇ

xí guàn fǎ

解釋

法律上指未經明文規定,但為國家、國民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禮俗風尚或社會習慣。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在法律學中,習慣法(或稱習俗法、習慣;custom、customary law、consuetudinary或unofficial law)並無唯一一個準確定義. 習慣法可以指原住民和當地社區固有的習俗或生活方式,又可以是指原住民和當地社區的法律、規則實踐和習俗. 習慣法必須是因長期採用而構建的關於行為、義務、責任方面的規則,並且在其規則範圍內必須是帶有強制性的. 有效的習俗法必須古遠、確定且合理、具有強制性、不能牴觸成文法. 而在國際法中,習慣法是指由於既定的國際慣例引起的國際義務,而且這種國際義務並非是由正式的書面公約或條約所引起的. 在香港,習慣法是源至1843年的《大清律例》及傳統習俗,經修訂後實行. 根據1910年通過的《新界條例》,除了部份與香港成文法例有衝突的條文外,在新界鄉村內可依照清朝律法及習俗去辦事,例如承繼財產、丁權等. 條例亦訂明,有關土地的傳受,只有男性才能承繼,女性只有在遺囑及土地承辦書所授權才能繼承.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生效,按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普通法和習慣法,除抵觸基本法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之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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