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運使

ㄧㄢˊㄩㄣˋㄕˇ

yán yùn shǐ

解釋

職官名。掌一區鹽務。民國二十六年裁撤,由各地鹽運使公署與鹽務稽核分所合併,改組為鹽務管理局。簡稱為「運司」。也稱為「鹽運司」。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鹽運使全稱爲都轉鹽運使鹽運使,元朝始置,專設於兩淮、兩浙、福建等產鹽各省. 明清朝沿用,明代在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山東、福建等處設都轉鹽運使司. 清朝時,品等為從三品. 該官職名為統轄地方鹽務的官員,設於都轉鹽運使司. 該官職屬於專任的技術官僚,下設分司、提舉司、鹽課司. 民國初年仍設鹽運使,屬鹽務署. 1937年,鹽運使公署改組爲鹽務管理局,該官職廢除. 鹽運使秩從三品,可由各省知府升任,聽命於管理鹽政之督撫. 全國鹽運使主要設於產鹽的省份,共有鹽運使7人,即直隸、山東、兩淮、兩浙、廣東、四川(宣統二年由鹽茶道改設)、奉天(宣統二年增設)各1人. 清初所設河東鹽運使,於乾隆五十七年(1792)裁;福建鹽運使,於雍正四年(1726)改為鹽法道. 鹽運使掌督察場民生計,商人行息,適時平其鹽價,管理水陸輸運. 鹽運使官署稱為「都轉鹽運使司」,其下設有經歷(從七品)、知事(從八品)、巡檢(從九品)、庫大使(正八品)等職官. 鹽法道秩正四品,其職權與鹽運使相同. 全國共設鹽法道13人,分別為山西、福建、雲南、江南、江西、湖北、湖南、陝西、廣西、四川、河南各1人,甘肅2人. 鹽法道屬員...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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