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ó mín dà huì
原由各縣市、各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少數民族及海外各地,各選舉代表所組成。全稱為「國民代表大會」,每四年改選一次。其職權為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議決監察院所提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但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修改國民大會之組織,將國民大會代表改為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主要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案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民大會(簡稱國大)是中華民國已停止運作之最高權力機關,現在其職權已經交付中華民國國民直接行使或轉移到其他機關. 依據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國民大會爲五權憲法中的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全國國民於中樞行使政權.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仍繼續在臺澎金馬運作至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該次修憲後凍結所有與國民大會相關的條文. 在《中華民國憲法》原文中,國民大會由國民大會代表(簡稱國大代表、國代)組成,其最重要職權為選舉中華民國總統與中華民國副總統,相當於當時美國的總統選舉人團或蘇聯的最高蘇維埃. 後來成立與其相類似的代議制立法機構還有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前韓國總統朴正熙時代的統一主體國民會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人民會議等. 在法理上,《中華民國憲法》原文雖未改動,但依據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所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半數文本已經停止適用;但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有效期限為國家統一前 ,所以與國民大會相關的《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仍然沒有廢止 ,故國民大會處於凍結中止狀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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