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

ㄙㄨㄥˋ

sòng shī

解釋

舊時代寫狀子,助人爭訟的人。今稱律師。《初刻拍案驚奇》卷二:「打點告狀,替他要人去。一面來與個訟師商量告狀。」《福惠全書.卷一一.刑名部.詞訟》:「被告抄狀入手,乃請刀筆訟師,又照原詞,多方破調。」

相似詞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訟師又稱狀師,有時被貶稱為訟棍,是中國古代社會中扮演訴訟的代理人,可說是類似於律師角色的文化人. 訟師的工作是代寫訴訟用的書狀 (俗稱「狀紙」),書狀有一定之格式 . 古時,一般老百姓多為文盲,就算懂得文字,也多半不通曉法律,故亦寫不得. 如要訴訟,多靠出身科舉不得意的士人代勞. 王鳳生稱:“且州縣判斷之功在於看卷者十之七,在於聽言者十之三. 間有供卷不符,是則訟師之播弄鄉愚,更不難一鞫而伏矣. ” 春秋時代的鄧析被視爲訟師鼻祖,史稱其“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以非爲是,以是爲非,是非無度,可與不可日變. 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 中國古代地方官對訟師絕無好感,並有諸法法律對其嚴加規範,如《唐律·鬥訟》規定:“諸爲人作辭諜,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 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 ”. 對地方官來說,訟師的介入只會造成大量積案,讓衙門承受了巨大壓力 . 訟師為取漁翁之利,往往刻意拖延案情,甚至“被唆之人不願終訟而訟師迫之不使休歇,貽害兩造,以供胥役之魚肉,可恨已極” . 在士大夫的觀念中,訟師地位低下,被人輕鄙,沒有合法地位,形象大多是負面的,與今日之律師天差地遠. 《清稗類鈔...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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