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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ǎo shì
乃檢察官或法官對刑事之嫌疑犯或被告,命其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保證金額,以停止其羈押,或保證其應傳到場應訊之處分。例法院認被告無串供之虞,准予以二十萬元保釋金保釋。
刑事未決的嫌疑犯,提出相當保證,由法院暫時釋放之,稱為「保釋」。
保釋,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拘捕或裁定羈押後,在司法程序完成前,繳納一定保證金或接受特定的條件來獲得暫時釋放的法律程序. 其目的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以保證刑事訴訟能順利地進行.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且可不被刑事羈押之犯罪嫌疑人(刑事案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 取保候審的期限爲一年. 被取保候審人未經取保候審機關批准,不許離開居住地所在的區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羈押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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