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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ān gào sǐ wáng
經由法律程序的認定,由法院判決一個人死亡。我國民法第八條規定,一個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死亡。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在失蹤滿五年後,即可為死亡之宣告。如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者,滿三年後即可聲請宣告死亡。受死亡宣告者,其法律地位視同死人。
宣告死亡指的是對長期下落不明的人,其利害關係人可以採取的一種法律手段,以解決相關人物的民事法律狀態. 法院可以清理相關人物的財產以進行繼承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大陸的法院對於宣告死亡和失蹤的處理方式如下: *對於因意外事件以外的情形下落不明滿2年的人,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在經過3個月的公示期後如果該人仍然下落不明,則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蹤,此後該人的財產可由他人代管,配偶如提出離婚,法院也會支持; *對於因意外事件以外的情形下落不明滿4年的人,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請,在經過1年的公示期後如果該人仍然下落不明,則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戰爭不屬於意外事件,對於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人,從戰爭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時間; *對於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經過有關部門證明不可能生存的的人,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在經過3個月的公示期後如果該人仍然下落不明,則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對於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的人,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在經過1年的公示期後如果該人仍然下落不明,則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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