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蕩

ㄧㄡˊㄉㄤˋ

yóu dàng

解釋

閒遊不務正業。三更半夜不可在街頭遊蕩,以免父母擔心。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閒遊不務正業。《紅樓夢》第七○回:「寶玉聽了,便把書字又擱過一邊,仍是照舊遊蕩。」也作「游蕩」。

相似詞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遊蕩是指無明顯目的而於某公眾地方或公衆場所長期逗留、徘徊. 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地方法例會視之為非法. 根據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便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指—— (a) 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臺、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c)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裏. 遊蕩罪通常可分爲兩類: *引起恐懼性的遊蕩罪:指由於在不適當的地方徘徊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的遊蕩行爲. 例如,某人在一大廈的走廊徘徊,該大廈的住戶報警,如果此人沒有適當合理的解釋證明自己清白無...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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