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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ǎn xiá quán
劃分人、地、事管理統轄的權限。例管轄權的劃分必須嚴明,否則法令將無法貫徹。
劃分人、地、事管理統轄的權限。如:「管轄權的劃分必須相當嚴整,否則將導致法令無法貫徹的弊端。」
管轄權(Jurisdiction)也稱管轄域(Jurisdiction area)是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後,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 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纔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審判權,自無庸討論是否具有管轄權. 管轄權依照區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下列幾種: 依照定管轄之「原因」的不同,管轄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法定管轄:依照法律規定所取得的管轄權. *合意管轄:本於當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應訴管轄:由於被告之應訴行為使原無管轄權之法院取得管轄權. *指定管轄:法院的管轄權是基於上級審所為之裁定而取得. 依照定管轄之「標準」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土地管轄:以土地區域範圍做為標準,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審級管轄 (職務管轄):依照各級法院各自掌理之審判職務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事務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之標準乃是依照該訴訟之性質(訟爭金額之多寡、案件的嚴重程度...)而決定. 按照該管轄權之強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區別: *專屬管轄:就特定訟爭事件...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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