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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í tǐ sù sòng
因同一被害事實而受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集體訴訟一詞來自美國「Class Action」一詞,指稱由一個或多個成員作為集團全體成員的代表,代表全體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訴訟。也稱為「集團訴訟」。
集體訴訟(class action、class suit、representative action、集團訴訟),也稱代表人訴訟,指的是訴訟各方中有一方是一羣人,他們會派一名代表人代表衆多當事人來參與解決矛盾. 集體訴訟最早有據可考的是出現在13世紀的英格蘭,多是因爲一項工事影響了一羣人,而處理這些案件又受時間、交通條件限制. 後來18世紀時英格蘭法律變化巨大,集體案件變得難以處理,國會因此通過了一些法律,使得1850年後集體訴訟幾乎銷聲匿跡. 但美國在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約瑟夫·斯多利的影響下將集體訴訟的傳統沿襲了下來,並流傳至今. 集體訴訟如今仍然主要是美國在進行,但加拿大和一些使用歐陸法系的歐洲國家近年作出過一定的變更,使得消費者組織能夠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人訴訟是爲了解決羣體性糾紛案件的一種民事訴訟,借鑑了美國的集體訴訟和日本的選定代表人. 代表人訴訟中衆多當事人一方至少須有10人,沒有人數上限. 衆多當事人一方的訴訟標的相同或屬於同一種類. 衆多當事人內部在基於相同的訴訟請求或抗辯方法的情況下推選出能夠維護被代表人全體成員合法利益的代表人進行訴訟.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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