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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àn hù rén
訴訟時,為被告者在法庭上辯護的律師,或非律師但經法院許可者,稱為「辯護人」。例法院安排有公設辯護人,專門為請不起律師的被告進行辯護。
訴訟時,為被告者在法庭上辯護的律師,或非律師但經法院許可者,稱為「辯護人」。
辯護人(defender,弁護人)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法庭人員之一,其職責在於為被告提供實質有效的辯護,以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 辯護人一職主要是由律師出任,不過仍視各地規定而異,在未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地區,未持有律師資格者也可能在經過法官的允許後,充任辯護人的角色. 根據辯護人的出任原由,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類: *選任辯護人: 選任辯護人是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行選定、委任的辯護人,也是最常見的一種類型,一般也多是尋求具有律師資格者擔任. *指定辯護人: 這類辯護人並非由被告自行選任,而是由法院指派. 指定辯護人的案件多為「強制辯護」案件,包括面臨指控、被告本身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特殊情形等,此時法院有義務提供被告辯護人以協助其進行訴訟. 在實務上,也多半是由律師公會或法律扶助機構協助指派律師擔任. *公設辯護人: 與指定辯護人相似,公設辯護人的設置也是為了強制辯護或類似性質案件,但不同之處在於,指定辯護人是法院向外尋求符合資格者接受委任為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則是法院內的公職人員,法院可以直接指派其辯護. 辯護人屬於輔助被告的訴訟主體之一,在訴訟過程中負有為被告...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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