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

ㄆㄟˊㄕㄣˇㄓˋ

péi shěn zhì

解釋

歐美司法制度,由依法選出的陪審團,在聽取訴訟雙方辯論後,以公正的立場表決被告罪行是否成立,而他們的立場要一致才可以。這種由公民直接參加審判的司法制度就稱為「陪審制」。也稱為「國民裁判制」。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陪審制(jury trial;jury system)是指從一般市民中隨機選出若干名陪審員,委派其參與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審理,並獨立於法官作出事實認定以及決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制裁. 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 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判斷. 目前,陪審制多用於曾受英國殖民過的國家或地區,例如:美國、香港等爲主的普通法(又稱英美法)國家及地區. 西元前6世紀末克利斯提尼改革後設立了民眾法庭,古雅典城邦每年必須選出六千個三十歲以上的公民擔當民眾法庭的陪審法官(dikastes),這六千名陪審法官是在自願就任者當中抽籤選出的,在選出以後,每一名陪審法官皆獲取一張附有雅典貓頭鷹官印及陪審法官全名的證明票證,並且進行宣誓(Heliastic Oath)就職儀式.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受害者可向當局直接提出檢舉被告. 而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城邦當局外,一般市民也可參與檢舉,但參與檢舉的市民須承受很大風險,若在案件呈堂以前,或在審判時未能取得超過五分之一之陪審法官票數,將會被褫奪公民權及罰款一千德拉克馬(一個工匠...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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