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自由法

ㄒㄩㄣˋㄗˋㄧㄡˊㄈㄚˇ

zī xùn zì yóu fǎ

解釋

一種法案。規定美國政府的行政機構,必須公開任何民眾所需的資訊,並且可透過法院執行,但在取得資訊的過程中不應妨害政府的合法行動,以及侵害個人的隱私權等。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陽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 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瑞典在17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並寫入瑞典憲法,是歷史上首條的信息自由法. 在瑞典信息自由法被稱爲Offentlighetsprincipen(公衆使用原則),並一直有效至今. 美國於1967年通過《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是美國關於聯邦政府信息公開化的行政法規. 英國於2000年通過的《信息自由法》幫助從事調查性報道的記者希瑟·布...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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