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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ǎn zhì
管理控制。例品質管制、交通管制
管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限制自由刑,它對罪犯不監禁,而是交給公安機關、人民羣衆監督,限制此人失去一定的自由的刑罰 . 管制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痛苦最小的一種法律上的刑罰方式,適用於罪行相對輕,人身危險少,無須監禁的罪犯. 被管制的罪犯不受監禁,仍擁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被關在監獄、管教所、看守所等場所,而是繼續在原來的工作地點與住址,不離開自己的家庭,正常與外界來往. 這也是管制與其它各種刑罰最大的區別. 被管制的罪犯必須在公安部門及人民羣衆的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此人自由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受到限制的自由主要有:政治、任領導職務、經商、搬家等自由. 被判刑管制的罪犯仍可維持生計,薪水與原來就職時的薪水不變. 管制的期限爲3月~24月,數罪併罰時,總量不得超過36月,如管制前有監禁,則監禁1日可抵消2日. 如罪犯被批准離開居住縣或市的,離開期間的天數應計入管制期,但若超出批准的天數的,則不計入管制期,對未批准獨自離開本縣或市的,對應天數不計入管制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條:如罪犯被判管制,將有公安部門執行. 第39條規定,被判管制的罪犯,應遵守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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