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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à piàn
欺詐騙取。例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要小心被陌生人詐騙財物。
詐騙,是一種犯罪行為,本質是以欺騙之手段來獲取利益. 例如 、作出虛假陳述等. 按1997年10月1日起所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按《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欺詐罪條第1款:「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盜竊罪條例第16A欺詐罪條第2款亦規定:「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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