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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ài wèi jì chéng
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應繼分,稱為「代位繼承」。
唐戶令、應分條:「諸應分田宅財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 」《大清民律草案》沿用此一代位承分制度,於第五編繼承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若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之權利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其應繼之分為繼承人. 主要在考慮習慣,為求子股間之公平而設,使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得以在被繼承人子輩無法繼承時,承襲其亡父之應繼承分,而保護該被代位人之繼承人,亦顧及其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期待利益. 中華民國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此,要件如下 #一、代位繼承之事由,須為1.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2.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 #二、被代位人須曾是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配偶,並無代位繼承權 #四、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故擬制血親也包含在內,但若出養予他人,則與本生父母之權利關係暫時停止,即不得繼承或代位繼承 故依民法第1...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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