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

ㄒㄧㄥˊㄓㄥˋㄩㄢˋㄏㄨㄟˋㄧˋ

xíng zhèng yuàn huì yì

解釋

為行政院商議決策的機構。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組成。以行政院長為會議主席,並對會議的決議有決定權。凡應在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都需提由行政院會議議決。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行政院會議,又稱行政院院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為《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所規定設立 ,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各部會首長組成,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主席. 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 行政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行政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其他重要事項.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每週四舉行,必要時行政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行政院會議的成員為: * 行政院院長 * 行政院副院長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各部會首長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中央銀行總裁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1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及第13條,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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