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條約

ㄅㄟˇㄐㄧㄥㄊㄧㄠˊㄩㄝ

běi jīng tiáo yuē

解釋

清咸豐十年(西元1860),因清廷有意毀棄《天津條約》,英法聯軍再度北上,攻入北京,是年簽下《北京條約》。條約內容為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銀八百萬兩,並割讓九龍半島於英。另外開瓊州、潮州、臺灣、淡水、鎮江、九江、漢口、登州、牛莊、天津為口岸,且享有內河航行權及內地遊歷權,允許傳教士自由傳教。俄國亦藉此得外興安嶺以南、烏蘇里江以東之地。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大清於英法聯軍攻佔北京後在北京分別與大英帝國、法蘭西第二帝國、俄羅斯帝國各自簽訂的戰敗條約. 1887年與葡萄牙王國簽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亦稱《中葡北京條約》. 北京條約的主要條文有:割讓九龍予英國並納入英屬香港,增開天津為商埠,並承認1858年《璦琿條約》有效,將原先規定爲中俄“共管”的烏蘇裏江以東至海之地(包括庫頁島以及不凍港海參崴在內)40萬平方公里永久歸予俄國所屬,從此中國喪失東北地區對日本海的出海口. 三份條約正本由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鹹豐皇帝委任欽差大臣恭親王奕訢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 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今天安門廣場東南角. 本條約系屬天津條約之擴充合約. 源自英國大使欲依天津條約第56款於女王批准後赴大清京師換約,但船隻行駛至大沽炮臺時受駐軍所阻;致使英方強行叩關肇生衝突所致. 大清與英國於1860年10月24日簽訂條約,英方代表為額爾金伯爵. 約文中英文共10頁,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大清割讓九龍予英國並納入英屬香港(正式稱為「...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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