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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ān lì quán
政府對創造發明而取得專利的人,所給予的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的權利。
專利,即專利權的簡稱,主要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及工業設計三種類型. 各國政府設立專利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民眾從事發明,保護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的權利,並指導專利權人與民眾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 專利制度是讓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間(例如:20年)內享有專利技術的排他權(注意,並非獨佔權),使其享有商業上的特權利益,以鼓勵其將知識公開分享. 當專利權法定期間屆滿,專利權即告消滅,民眾即可根據專利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自由運用其專利技術. 申請專利,必須向政府機關提出「專利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其發明技術的內容到可具體實施的地步(不可僅是漫天空想),並界定請求的權利範圍. 請求的權利範圍如不符合專利要件(例如:發明是既有的習知技術),就會被駁回,無法取得專利權. 由於專利要件的判斷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範圍在其判斷餘地中所為的專業判斷經常引發爭議,因而導致專利爭訟. 西元前五百年在希臘某些城邦曾設立類似發明的專利權. 1450年威尼斯頒佈了保護期爲期10年的專利條例. 較近代的專利權來自1623年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所設立,保護新發明的權利. 專利...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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