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í shì níng rén
原指為政不生事擾民,後指平息紛爭,使彼此相安無事。例這種息事寧人的做法,只會讓問題日益惡化而已。
原指為政不生事擾民。《後漢書.卷三.肅宗孝章帝紀》:「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後多指調停紛爭,以使彼此相安。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二三.灤陽續錄五》:「謬答以畏,可息事寧人。彼此相激,伊於胡底乎?」
原指為政不生事擾民。語出《後漢書.卷三.肅宗孝章帝紀》。後用「息事寧人」指平息紛爭,以使彼此相安。
《後漢書.卷三.肅宗孝章帝紀》二年春正月乙酉,詔曰:「令云『人有產子者復,勿筭三歲。』今諸懷妊者,賜胎養穀人三斛,復其夫,勿筭一歲,著以為令。」又詔三公曰:「方春生養,萬物莩甲,宜助萌陽,以育時物。其令有司1>,罪非殊死2>且勿案驗3>,及吏人條書4>相告不得聽受,冀5>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6>。立秋如故。夫俗吏矯飾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則悅耳,論之陰陽則傷化,朕甚饜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愊無華,日計不足,月計有餘。如襄城令劉方,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有它異,斯亦殆近之矣。閒敕二千石各尚寬明,而今富姦行賂於下,貪吏枉法於上,使有罪不論而無過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以輕為德,以重為威,四者或興,則下有怨心。吾詔書數下,冠蓋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職,其咎安在?勉思舊令,稱朕意焉。」〔注解〕(1)有司:指官員。官員職有專司,故稱為「有司」。(2)殊死:斬首的刑罰。(3)案驗:考驗其事,而治其罪。(4)條書:分條記錄。(5)冀:希望。(6)天氣:四時的運行。
漢章帝(西元56∼88),名烜,明帝第五子,素好儒術,建初四年(西元79)召諸儒在白虎觀講論五經異同,令班固等據以作成《白虎通義》;又詔曹褒定漢禮一百五十篇。政事按光武、明帝遺規,安定社會,發展生產。史家將他與明帝媲美,兩朝合稱「明章之治」。章帝為人寬厚,一改明帝苛察,禁用鉆鑿之類的酷刑。章帝曾下詔,命令所有的官員,如果人民不是犯了死罪,就不需要查驗其罪,如果是官吏之間互相告發,一律不得受理,為政以不得生事擾民為重點。後來「息事寧人」演變為成語,用來指平息紛爭,以使彼此相安。
01.《後漢書.卷三.肅宗孝章帝紀》:「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源)02.清.趙翼《甌北詩話》卷六:「其時朝廷之上,無不以畫疆守盟,息事寧人為上策。而放翁獨以復讎雪恥,長篇短詠,寓其悲憤。」03.《清史稿.卷一一.高宗本紀二》:「己卯,以用兵金川勞費,密諭傅恆息事寧人。」04.《清史稿.卷一五八.邦交志六》:「或更遣使赴日本報聘,辨明開砲轟船原委,以釋疑怨,為息事寧人之計。」
【語義說明】指平息紛爭,以使彼此相安。
【使用類別】用在「解紛求安」的表述上。
【例句】<01>息事寧人的做法,有時只會助長邪惡,於事反無補益。<02>老一輩的長者總以忍讓為本,凡事大都採取息事寧人的作法。<03>老李為人最怕麻煩,所以事事抱持息事寧人的態度,與人無爭。<04>你就不要再追究這件事了,息事寧人也不失為一種很好的辦法。<05>他越希望息事寧人,對方就越不肯善罷甘休,彷彿吃定了他似的。<06>平日待人處事,最好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嘛!<07>面對一些原則的問題,必須有所堅持,不能用息事寧人的態度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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