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丞

ㄒㄧㄢˋㄔㄥˊ

xiàn chéng

解釋

職官名。位次於縣令,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後雖有變革,但歷代沿置,迄於清末。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縣丞,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 在縣裡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相當於現今的副縣長或首席幕僚(例如祕書長). 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 與縣尉同為縣令的佐貳官,非由令長自主闢署,而直接命自朝廷. 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置此一官員(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明代編戶達廿裏的縣多設有縣丞、主簿等正官各一員, 後可因事添加無定員,故明代多設有此佐貳官,由吏部任命. 依《光緒會典》載清代1314個縣當中,僅設有佐貳官,縣丞345人、主簿55人. 《清會典》規定,縣丞爲知縣的佐貳官,正八品,吏部任免,職責是主管全縣的文書檔案、倉庫、糧馬、徵稅等,下設攥典1人協助處理公務. 縣丞一般單獨開設衙署. *臺灣府臺灣縣縣丞 *臺灣府淡水廳新莊縣丞 *臺灣府淡水廳艋舺縣丞 *臺灣噶瑪蘭縣頭圍縣丞 *縣尉 *主簿 *典史 *清代歷任臺灣府鳳山縣萬丹縣丞 *清代歷任臺灣府臺灣縣羅漢門縣丞 *清代歷任諸羅縣笨港縣丞 *清代歷任臺灣府彰化縣南投縣丞 *清代歷任臺灣府嘉義縣斗六門縣丞 *清代歷任臺灣府...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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