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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óng hūn
法律上指已有配偶的一造,沒有終止原有婚姻關係而再與他人結婚。在我國刑法上構成犯罪。例大陸開放探親後,出現了許多兩岸重婚的問題。
重婚是指在單配偶制制度下,已有配偶的人而又與他人結婚,或同時與超過一人結婚. 某些國家把事實婚姻也計算在內,即已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 在容許多配偶制的婚姻制度中,如果配偶的數量超過所規定的,也被視為重婚. 《中華民國民法》: 第 985 條 (禁止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第 988 條 (結婚無效事由)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 #違反第983條規定. #違反第985條規定.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備註:中華民國民法制定當時凡結婚違反第985條重婚之規定者,依第992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 此一規定使前婚配偶可以提起撤銷訴訟使後婚而歸於無效,若未有提起撤銷,重婚仍為有效 . 1985年修法改為重婚無效 . 第 1052 條(法定離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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